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2017-08-20 20:20:00    点击: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章程》《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持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改变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学生须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

申诉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纪检监察室牵头,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一般由7-9名成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五条申委会负责申诉案件受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重大申诉事件组织听证会、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持有异议,须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降级、退学处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七条学生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委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代理人签名。

第八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即对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或代理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申诉材料不完备,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诉求的,告知申诉人或代理人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申委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委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委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申委会在处理过程中,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代理人: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当,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申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议。第十四条 申委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同时在校内公示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原则上应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委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终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6个月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四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申诉事项复查的需要召开听证。在召开听证会前,对申诉人没有请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成立听证委员会,并从听证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会主持人主持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履行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记录员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是否延期、中止或者结束;

(三)询问听证参会人员;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事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陈述有关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人陈述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听证辩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会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询问证人;

(五)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进行评议;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六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并公示。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市教委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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