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吸纳和聘用
2009-06-05 00:47:51   来源:[db:出处]     点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吸纳和聘用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渝教学[2009]11


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全市2009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和科研单位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

2009年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一年,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既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稳定当前就业局势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快高素质人才培养、推动建设人力资源强市的客观要求,更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推动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重庆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高校和科研单位要充分认识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积极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       完善措施,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积极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           各科研单位要积极吸纳和储备人才

各科研单位要充分挖掘自身潜力,依托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人员缺编的属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要积极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录;属企业、股份制性质的单位要积极开发岗位,大力引进高校毕业生。

(二)           项目承担单位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

承担国家和我市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高校和企业,要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高校毕业生需要支出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项目(课题)组根据聘用计划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同意后,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定调整执行;新立项项目在编制预算前,要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求做好聘用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定核批下达。

(三)           设立岗位临时聘用高校毕业生

科研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设立岗位临时聘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助管、助研等工作。高校要按照本校职工总数5%左右设立岗位临时聘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助教、助管、助研以及教学秘书、行政秘书、文秘等工作。

市教委和市科委将于6月中旬组织专场双选会,统一组织高校和科研单位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聘用单位要提前公布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并签订临时聘用合同,聘期最短一年;高校和科研单位要于630日前将聘用情况分别上报市教委学生处和市科委组织人事处。

(四)           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

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的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入驻,并为待孵化企业提供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鼓励科研单位建立的科技创业园或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优惠价租赁的方式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孵化平台;高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通过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引进、项目推荐、财税法律咨询、物业服务等配套支持。

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要适当向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倾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并积极推动一批高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三、       明确责任,确保高校和科研单位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实施

(一)           加强指导

聘用单位要加强对聘用毕业生的管理,统筹安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保障;要加强对聘用毕业生的业务指导和综合能力培养指导,倡导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实行“一对一”的帮扶。

(二)           强化服务

聘用期间,聘用单位要为聘用毕业生提供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为聘用毕业生顺利就业提供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聘用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           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审核、管理和监督。高校和科研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临时聘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助教、助管、助研等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按相应岗位的实际情况由聘用单位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聘用单位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各项费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按照单位工资的发放程序和方法以及社会保险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日常监督,确保资金支出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临时聘用,支持优秀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帮助有志创业的毕业生进行科技项目转化。要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帮助相关单位认真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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